申请缔结民事结合关系
根据2016年5月20日第76号法律以及2016年7月23日第144号部长会议主席令的规定,同性人士现在可以在海外的领事机构办理民事结合关系,相关文件随后将被转交至意大利主管市政府。申请缔结民事结合关系的双方必须为同性成年人,并且其中至少一方须拥有意大利国籍。海外民事结合关系须在其中一方居住地所属的领事机构办理(依据第144/2016号部长会议主席令第8条第1款)。因此,申请只能提交至其中一方居住地所属辖区的领事机构。
申请必须由双方共同提交,并且双方需声明以下内容:a)姓名、出生日期与地点、国籍以及居住地址(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b)不存在2016年5月20日第76号法律第1条第4款规定的妨碍民事结合关系成立的情形。
在提交申请后,领事机构将在核实资料准确无误后安排日期,由双方在民事登记官员及两名证人面前共同作出成立民事结合关系的声明。声明时,双方还可以选择分别财产制作为财产制度(依据2016年第76号法律第1条第13款)。
如需提交申请,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anton.consolare@esteri.it,以预约前往领事机构办理手续。
关于解除已登记民事结合关系的意愿声明,应直接提交至登记或录入该民事结合关系声明的意大利市政府(依据第144/2016号部长会议主席令第6条)。领事机构无权受理解除民事结合关系的声明。
关于事实同居关系的实用信息 (Convivenza di fatto)
2016年第76号法律第36至65条对同性及异性伴侣之间的事实同居关系进行了规范,旨在建立并管理一种能够在双方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关系。
在本总领事馆申请登记事实同居关系,须由两名成年人共同提出。双方需基于稳定的伴侣感情关系以及相互精神和物质扶助,共同居住于意大利驻广州总领事馆管辖范围内的同一海外地址,并在同一AIRE市镇登记。
请注意:在“事实同居关系”声明提交后,意大利市政府可签发家庭户籍登记证明。
居住在海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意大利公民,可以在领事机构签订2016年第76号法律第50款规定的“同居合同”,或申请对合同签名进行认证。同居合同仅涉及财产内容,并且仅在双方均为意大利公民或居住在意大利时适用意大利法律;若双方国籍不同并居住于外国,则适用该外国法律。
相关法律依据:
— 2016年5月20日第76号法律 Legge n. 76 del 20.05.2016;
— 2016年7月23日第144号部长会议主席令 Decreto del Presidente del Consiglio dei Ministri n. 144 del 23.07.2016;
— 2016年7月28日内政部长令 Decreto Ministro Interno del 28.07.2016;